低价值进口商品的GST将由商家、网上市场或转运商收取。现已确立规则借以判定哪些工商企业将被视为商品的供应商。如果某工商企业被视为商品的供应商, 并且营业额达到7.5 万澳元的GST起征点, 则需登记GST 并对所供应商品收取 GST。该工商企业还必须向综合货运系统(ICS)申报GST信息。这是为了确保海关不会重复征收GST 。供应商需要您切实的协助来完成信息的申报。
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承运商和报关行收取GST(除非您也是注册GST的供应商)。
什么是低价值商品?
低价值商品是指完税价格不超过1000 澳元的实物商品(但不包括烟草、烟草产品或酒精饮料)。该价值限额不包括从出口地到澳大利亚的运输和保险费用。
目前GST 、关税和海关申 报的起征点保持在1000 澳元不变。
报关行和承运商会受到何种影响?
法律规定供应商要确保商品的进口单据中包括相关税务信息。供应商会要求出口国的承运商或报关行收集这些信息,并确保这些信息提供给澳大利亚的承运商或报关行。
供应商必须提供的信息 |
集成货物系统(ICS)中的匹配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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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登记号,即以下任一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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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供应商 ID 字段中申报。 |
买方的ABN提供给供应商。 |
在进口商 ID 字段中申报。 |
销售的每种商品是否已收取GST。 |
在自评清关申报单(含关税细目)和进口申报单上均有一个字段,可在相关情况下填入已支付GST 的免税代码。 备注:此代码不能用于在销售时完税价格超过1000澳元的商品。 |
如果供应商未提供此税务信息,您仍然可以将商品申报到综合货物系统(ICS)进行清关。有些小型企业并不需要注册,所以并非每项进口都包含这方面的资料。
但如果供应商提供了此信息,那么您必须进行申报。如果供应商未能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包含此信息,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防止重复征税
在进口单据上包含正确的信息会防止买方在入境后被重复征税。The 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 网站上载有如何填写海关表格及防止双重征税的详情。
但如果在销售和入境时已对低价值商品征税,那么商品购买者需向供应商申请GST退款。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 网站对这些信息进行了解释。
供应商需要做什么
供应商必须:
- 向消费者发出有关销售商品的GST通知
- 提供特定有关GST 的信息 ,以便纳入进口单据(一份商业单据可用于满足这两项要求)。
你需要做什么
您应与客户及商品供应链中的其他相关方讨论如何合作收集和提供所需的 GST信息。
更多信息
有关详情,您可:
- 访问ATO网站ato.gov.au/AusGST — 参见《承运商和报关行须知》
- 电邮 AustraliaGST@ato.gov.au
- 访问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网站:
- homeaffairs.gov.auExternal Link 了解与商品入境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