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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低价值进口商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通知

Last updated 31 May 2018

如果您是转运方,从2018年7月1日起,您需要针对您所协助进入澳大利亚市场的低价值商品进行登记并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查寻有关新法律及针对转运方的更多信 息。

谁是转运方?

如果您通过以下方式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您即是运转方:

  • 一项离岸邮箱(mailbox)服务, 通过该服务,您提供或协助提供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地址,而且商品将被运送至该地址;
  • 一项采购服务, 通过该服务,您作为收件人的代理方,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或地区采购或协助采 购。

但是,如果某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也协助该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则应由该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负责商品及服务税,您不需要负责。

谁不是转运方?

运输商通常不是转运方,因为运输商通常与供货商或平台运营商合作,而且并不提供离岸邮箱或采购服务。如果您购买商品并将其再次销售,您属于供货商而不是转运方。

转运方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如果您是对销售给澳大利亚消费者的低价值商品负责商品及服务税的转运方,您需要将这些销售额计算入商品及服务营业额中。如果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2个月内达到或超过75,000 澳元(包括您所收取的对商品及服务税适用的服务费及其它对商品及服务税适用的销售),您则需登记商品及服务税。

完成商品及服务税的登记后,您还需要确保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并在海关文件中注明这些信息。

什么是低价值商品?

低价值商品是价值等于或低于1,000

澳元的商品(不包括香烟和酒精饮料)。1,000澳元这一限额是按照海关估价,即需要在此估价中扣除运输和保险成本 (除运送货物到出口地点的内陆货运外) 。

高于1,000澳元的进口商品(包括所有香烟和酒精饮料)将在澳大利亚边境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及关税(按现有的税务裁定)。

应缴纳多少商品及服务税?

澳大利亚商品及服务税的税率为10%。对于转运方有特别的税务裁定。您所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为:

  • 客户支付货物金额的百分之十,以及
  • 客户支付给您将商品运至澳大利亚所需服务费的十一分之一,包括国际运费及保险费用。

在什么情况下,我应该缴纳针低价值商品征收的商品及服务税?

一般来说,作为转运方,在以下情况下您需要收取与销售相关的商品及服务税:

  • 您已登记或被要求登记商品及服务税;
  • 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低价值商品;
  • 您协助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及供应商或电子分销平台运营商未协助该商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

如果您向消费者的退货商品提供了退款,您应同时退还平台所收取的商品及服务税款。如果您已经向澳大利亚税务局交纳该商品及服务税,则可以在下一次商品与服务税申報表中扣除相应的应付税款。

是否有例外情况?

若您符合下列情形,将不受新政策对低价值进口商品收取商品及服务税的影响:

  • 您的客户是已向您提供了其澳大利亚商业号码(ABN)的商户,并声明该商户已经登记了商品及服务税
  • 你应用了一项例外,因为在该项例外中你出售其海关综合价值超过1,000澳元并将由同一货包发送至澳大利亚的多项商品
  • 商品及服务税不适用的商品(即商品及服务税豁免或已含税类)。

即使您因为符合以上一种例外情形而无需收取商品及服务税,您仍然需要在海关文件中提供某些信息。

如何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若您符合条件,您可通过为非澳洲居民设计的简易版商品及服务税系统进行注册,或通过现有的完整版系统注册。

更多信息

请浏览我们的网站ato.gov.au/AusGST,或

发电子邮件至AustraliaGST@ato.gov.au

我们您的承诺

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准确、一致和明确的信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和权益,并履行您的义务。如果您认为本文件并不完全涵盖您的情况,或者您不确定其适用性,您可以向我们寻求进一步的帮助。

我们会定期修改我们的文件,以反映任何法律方面的变化,因此请确保您拥有最新的信息。如果您不能确定,可前往我们的网站ato.gov.au查看更多最新信息或者与我们联系。

本文件出版时间为是2017年7月

©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2017年

您可以随意复制、改编、修改、传播和分发本资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表明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局或澳大 利亚联邦为您或您的任何服务或产品提供背书)。

发行人:

澳大利亚税务局

堪培拉

2017年7月

QC55813